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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生活垃圾自运工作的通知
卧龙、宛城、高新等三区建设局,市环卫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中心城区从事自运生活垃圾运输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08]24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业条件。从事生活垃圾运输(自运能力)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设置单独防蚊、蝇孳生的生活垃圾储存的设备或设施;
2、必须自备全封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放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4、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厂指定位置倾倒。
二、审批程序
符合从业条件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在从业前,应向所在辖区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辖区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现场勘察验收,具备从业条件经批准同意且在市环卫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生活垃圾运输。
三、有关费用
按照宛政[2008]24号文件要求,自运单位按照每吨50元的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建 环卫 垃圾清运 通知
抄 送:卧龙、高新、宛城等三区建设局,市环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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