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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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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企事业单位:

《南阳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建委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附:南阳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南阳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重点实施技术及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促进和引导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豫建科教[20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重点实施技术及“四新技术”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并发布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推广的重点推广应用技术和推广项目。
国家、省建筑节能重点实施技术和重点推广应用项目,采取试点示范工程的形式组织实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市级示范工程活动对其进行申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合格,且节能效果良好并具有一定示范效应的工程。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报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对符合申报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征得申报单位同意,可在市级示范工程基础上同时申报为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五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负责申请立项、设计方案的初审、技术指导、定期检查和竣工项目节能性能评定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节能示范工程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示范工程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
(二)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5千平方米,住宅小区总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三)节能设计方案应在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创新应用;
(四)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选用部、省节能技术公告和认证的产品、技术,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推广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不得采用部、省限制、禁止或淘汰的技术与产品;
(五)应为拟建或在建的公共、居住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期限不宜超过3年;
(六)所选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重点选用本地较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对本地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
(七)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七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应用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下能源、沼气等可再生或洁净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示范工程中应采用不少于8项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建设委员会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其中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中关键技术不少于3项),且在示范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第八条 示范工程的申报和审批
(一)         申请
由申报单位向市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南阳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见附件) ;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筑节能专篇);
3、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及计算资料;
4、施工图审查(含建筑节能审查)合格意见;
5、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
6、工程立项、规划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二)受理
市节能办接到申请后对所申请的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七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或不受理)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请通知书》。
(三)项目评审
市节能办组织建筑节能专家对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建设主管部门。
(四)批准
评审通过的示范建设项目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在南阳建设信息网进行公布。
第九条 项目监管和验收
(一)项目监管
市节能办对列入示范工程的项目加强动态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实施,确保施工质量。开工后建设单位每季度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报告。
(二)节能专项验收
示范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制冷(采暖)周期、且其节能性能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市节能办组织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示范工程专项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文件;
3、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4、市级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材料(如墙体材料、节能玻璃等)、设备性能以及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验收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布
对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工程,市节能办将在南阳建设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公布,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布结果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阳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
第十条 示范工程的证书和标识由市节能办按照部、省的统一要求,进行统一制作、颁发,标识应镶贴在示范工程的明显突出位置。
被确定为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可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享受政策支持。参与示范工程的相关单位,给予招投标的优先或加分。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示范资格。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或实施后节能技术指标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
(二)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一年内未开工建设;
(三)工程竣工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
(四)未获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实施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南阳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doc

 

 

宛建[2009]106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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