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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南阳市纠正住房保障领域
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市住房保障领域健康有序、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政府纠风办《2011河南省纠正住房保障领域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大力加强全市住房保障领域政风行风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顺利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强化项目管理。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实施绿色通道,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及早开工建设。要按照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方法步骤抓好落实。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或变相增加容积率,商品住房、经适房、棚户区改造中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严肃查处违规违法供地占地、违反规定强征强拆、违规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严肃追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管理费等费用的余额要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专账管理,是否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合规使用。严肃查处贪污、私分、侵占、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定期对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拉网式”检查,对项目规划设计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工程生产安全情况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改动建设规划设计行为、应招标未招标以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行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规避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行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行为等。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四)严格配租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公开配租,承租人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资格初审,办事处负责复审,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初审、复审和审批合格名单均要进行逐级公示,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在保障性住房配置过程中,要实行住房保障资格认定、保障性住房房源、保障性住房分配结果三公开,每项公开内容须有一定的公示期,而且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及网站进行公布。要定期开展检查,重点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分配住房行为、违反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行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行为、管理使用中失职渎职的行为,在分配住房中收受贿赂等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及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骗取廉租住房补贴的行为等。
(五)强化退出管理。要加强对廉租房和公租房的退出管理,对于填报申请材料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出;对于将房屋私自转租或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的或连续6个月不交纳租金的,责令其退出房屋。对于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立即责令其退回。要定期组织检查,重点查是否按年度对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调整保障对象和标准。
(六)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健全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物业及退出管理制度,实现保障性住房运营和管理的规范化,要定期组织检查,重点查处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和具体实施机构是否健全、管理职责是否明确、工作经费是否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住房保障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等。
(七)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在媒体网站及时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包括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标准、程序、条件、服务与监督电话;年度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和商品房市场平均租金、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的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开竣工套数及其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其中,开工项目信息,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住房保障部门、纠风办要通过多种形式,各种渠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及时查处保障性住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纠纷。
三、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市政府将依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递交的年度责任目标书,对各县市区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和问责。各级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将纠正住房保障领域不正之风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完成时限明确。要加强与纠风办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共同研究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级纠风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职责,坚决支持住房保障等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健康顺利发展,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将查办案件作为住房保障领域纠风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继续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惩防并举。要开通网上举报、电话举报和信箱举报渠道,对住房保障领域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户外广告等各种形式,广大深入宣传全市住房保障领域纠正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对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情况,引导群众主动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纠风治乱的强大声势。要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形式新颖、内容多样的“为民服务”活动。要十分重视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利用各种方式宣传纠风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工作“亮点”,扩大影响,展示形象,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
(四)提高队伍素质。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全行业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为民意识和创新意识、学习意识,拓宽视野,开阔思路,不断提高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以此促进行风政风作风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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