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南阳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逐步规范完善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行为,根据国家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宛政纪〔2011〕3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口;
(二)低收入家庭(指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的家庭);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9平方米;
(四)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达到法定婚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心城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自有住房合并计算。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有收入合并计算。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月收入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规定的月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连续六个月以上工资发放明细,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印章,有工资卡的可提供代发银行出具的流水明细;离、退休人员需提供代发退休金银行流水明细;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管部门出具;因工作调动、转业等原因由外地迁宛的人员,其住房情况证明由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
三、审核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与准入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并公示。自受理申请10日内,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申辩的,社区应当在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部门联审制度。自接到申请材料10日内,应当会同监察、民政、公安、税务、人社、房管、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且通过审核公示的申请人,发放《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核准通知单》,通过轮候或摇号程序取得《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证》
四、附则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试行期间应根据上级政策调整或试行情况及社会公众意见再行修订完善。
附件: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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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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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
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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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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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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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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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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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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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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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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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房户
□ 单身无房户
□ 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 平方米)
□ 拆迁安置户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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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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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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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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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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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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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
□集资建房
□与家人同住
□租赁房
□保障性住房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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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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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并严格遵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如有弄虚作假、隐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自愿退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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