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行政许可
 

【双击滚屏】 【关闭窗口

许可程序
项目公示
许可程序
配套制度
格式文书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程 ( 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建委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格式文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委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建委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依法办理、规范运作、限时办结、方便群众、公开透明、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  建委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内。其工作程序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受理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职能科室;职能科室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主管科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依据审批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发布公示公告、发文办证、送达证书等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主管行政审批的科室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办公场所、建委公开网站公布以下内容:

1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方式及规定;

2 、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间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3 、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允许公众查阅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4 、办理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陈述申辩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5 、办理行政许可的听证方式方法及规定;

6 、办理行政许可通过招标、考试、考核、实地核查、检验、检测做出决定的规定;

7 、办理行政许可按照先后顺序做出决定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8 、办理行政许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规定;

9 、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13 、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目录。

10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11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12 、权限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并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服务。

14 、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说明、解释,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在受理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按照以下要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 、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形式、内容、份数符合法定要求;

2 、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完备、齐全。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填写《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注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结时限、受理日期,经申请人、经办人双方签字,加盖专用章,作为受理凭证交予申请人。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由工作人员填写《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补充内容应明确、详细、条理。《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由申请人、经办人双方签字,填写日期,加盖专用章,作为告知凭证交予申请人。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需依法进行听证、检验、考试、考核、评审、现场核察、专家论证等程序的,工作人员应填写《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时间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的特别程序和办结时限,由申请人、经办人双方签字,填写日期,加盖专用章,作为告知凭证交予申请人。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1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应由本机关受理;

2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3 、不具备批准条件、标准;

4 、因政策调整暂缓审批;

5 、需补件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补齐或在规定期限内补件仍不符合要求的;

6 、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工作人员填写《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有权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方式、时限,经申请人、经办人双方签字,填写日期,加盖专用章,作为告知凭证交予申请人。

  第十条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自收到申请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核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的,在建委公开网站予以公布,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不准许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同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须移交相关职能科室承办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移交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经办人填写《建委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注明申请人、申请事项、承办科室、办结时限、申报材料清单目录,经承办科室经办人核准无误,双方签字,加盖专用章后,连同全部申报材料一并移交。

  第十三条  建委机关承办行政许可事项,须按照材料审查、科室审核、报分管主任审批、发文办证的程序进行,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审查,应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负责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申报条件的适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所提供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经办工作人员应将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的结论意见,填入《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查表》。

  第十五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专家论证的,由承办科室负责安排组织,专家应提出书面的论证意见。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承办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双方签字有效。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

  第十七条  需要组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  对材料审查比较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职能科室、法制机构、窗口工作人员联席审核。联席审核会应听取经办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查看依法经专家论证、实地核查、检验、检测、听证后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集体研究作出审核结论,并将审核结论填入《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查表》。联席会应有监察室派人参加。

  对审核拟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拟不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理由,应在建委公开网站上公示 5 天。

经过网上公示,申请当事人、社会公众未提出异议和举报检举的,承办科室按照联席会意见草拟文稿,经相关科室会签,报分管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  如因法定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科室应当向分管主任提出延期申请,经分管主任批准后,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延期理由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承办科室必须在延长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条  建委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承办科室应于作出决定的次日在建委公开网站予以公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查表》送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

  第二十一条  建委机关统一颁发、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许可证。

行政许可证书须填写准予行政许可人名称、许可事项、批准日期、依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二十二条  建委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建委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在受理窗口统一颁发、送达。

  申请人凭《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受理窗口办理取证手续。工作人员验明《通知书》、证件无误,填写《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事项、行政许可证书号、受理通知书编号、送达决定日期,经申请人、经办人双方签字,加盖专用章,作为送达凭证交予申请人。

  对未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工作人员填写《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事项的理由、申请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方式、时限、受理通知书编号、送达决定日期,经申请人、经办人双方签字,加盖专用章,作为送达凭证交予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建委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各种法定格式文本,统一交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建委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依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实施。

  第 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实行。

返回本页顶部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主任信箱 |  建设论坛  版权所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主任信箱 |  建设论坛 
版权所有:南阳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维护:南阳市建委信息网络办公室
管理员信箱:nyjs_webmaster@
126.com 管理员电话:0377-63156016 63181622
Copyright 2003-2005 rights reserved. http://www.nyjsxx.com 
豫ICP备05014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