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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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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建筑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市村镇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游览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参与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三)负责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南阳油田、鸭河口等)园林绿化、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等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南阳市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区河道管理及城建监察工作;参与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规违法案件。

(五)负责城市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城镇拆迁安置工作。

(六)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抗震设防、造价和标准定额、质量监督、工程检测、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和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队伍、市政工程队伍、勘察设计队伍的资质评定和审验;负责立项后的国家、省、市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和后评价工作。

(七)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防灾设计和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纸审查工作。

(八)组织制定全市工程建设实施队伍的有关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靠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九)制订城镇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城建开发资金,组织城建开发;参与制订全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知道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组织全市建设劳务输出;管理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区外市场。

(十一)拟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规章制度;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及建筑节能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生育和群团工作。

(十三)负责直属企业单位干部管理、人事、劳动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工作;拟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全市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职权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

  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审批;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审批。

注:本单位主要职责共40项,在南阳建设信息网站公布。

公开形式、时间和范围:(http://www.nyjsxx.com/)信息公开栏长期面向社会公开。

承办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电话:63238506

督办部门:市建委政策法规科。电话:63171110

投诉部门:市建委纪检监察室。电话:6316241112319

单位地址:南阳市工业南路719号。

一、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十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六条;《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程序: 

四、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审批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五、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程序: 

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审批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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